這薪資還要跳去中資...
發哥競業但沒給補償
競業條款沒補償無效不是常識嗎?
真的兩邊都在亂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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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s://tw.appledaily.com/local/20200418/TECCONH6VFBJZ6PASJCQK3OGYM/
跳槽敵營被告到沒薪水領 工程師告贏聯發科
聯發科被判應支付跳槽敵營的徐姓工程師10餘萬美元。資料照
聯發科一名徐姓前工程師因跳槽香港商鑫澤數碼公司,遭到聯發科指控觸犯營業秘密罪,
遭到法辦,甚至上新聞媒體,聯發科還向智財法院聲請暫時處分,強制徐男停止於鑫澤工
作,徐男認工作權遭剝奪,讓損失1年多的薪水,向聯發科索討1年餘鑫澤應付的年薪、分
紅及300萬元損害賠償金。新竹地院法官認,徐男主張有理,判聯發科應支付徐男無法在
鑫澤領取的薪資10萬449美元(約台幣300萬元)。
聯發科徐姓前工程師向法官表示,2007年起就在聯發科從事研發,專責晶片設計後端品質
管控工作,並未參與整合設計,更沒參與「16奈米鰭式場效電晶體」相關技術部門。2014
年4月間他辦理離職,6月受僱鑫澤數碼公司,並擔任公司顧問並負責CPU晶片設計前端整
合工作。
徐男主張,他在聯發科任職期間所接觸的資訊,對於鑫澤數碼擔任顧問所提供的服務內容
,沒有任何幫助或參考的價值,但聯發科仍惡意侵害他的工作權與生存權,引用無約定補
償、顯失公平而無效的定型化條款,即業務保密及競業禁止條款,未經聯發科同意,不得
轉戰與聯發科有業務競爭的敵對陣營,聯發科以8萬9592美元擔保,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
聲請,禁止他於鑫澤任職。
徐男認為因聯發科的聲請,導致他損失每月7466美元的收入,總共12個月共89592美元的
年薪收入,及百萬元鑫澤應給他的年度分紅,侵害到他的工作權及生存權。
徐男更指出,聯發科在他被調查局北機組搜索,媒體以「聯發科驚爆內賊、機密恐流大陸
、港商以年薪250 萬+股票+200 萬年終、吸收3 工程師當內鬼、複製硬碟怕留證據、花
4 個月日夜影印盜走資料」報導,並指出跳槽工程師的姓名,聯發科發言人也受訪,惡意
讓他的姓名出現在媒體報導,誤導他與不法竊取營業秘密的業者掛勾,侵害他的工作權及
名譽權。
徐男表示,當時妻子懷第2胎,因此案讓他在業界難以找工作,且受限於暫時處份執行,
無法工作還要承擔家計,身心壓力極大,要求聯發科除賠償年薪外,還要300萬元損害賠
償,並於媒體刊登道歉聲明。
聯發科表示,公司是台灣少數具有國際領導力的IC公司,是全球手機晶片製造的領導者,
手機研發部門更是最重要的部門之一,但2013年中國手機晶片業急起直追,屢挖角台灣IC
人才,甚以竊取台灣技術優勢的營業秘密,影響台灣產業競爭力。
聯發科指出,香港商鑫澤數碼即為一例,而徐男是聯發科設計技術研發本部工程師,主要
負責手機晶片研發的實體設計及驗證程序,知悉相關研發技術、技術藍圖及公司研發重要
營業秘密,雙方間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簽定營業秘密及競業禁止條款契約。
聯發科表示,科曾經要求徐簽署協議書,留任至2014 年12月31日止為條件,但他未簽協
議書,領年度獎金,並以妻子考取澳門公職為由,與妻到澳門,而申請留職停薪,但6月
間卻到香港鑫澤任職,而鑫澤的產品與聯發科相同一致,是聯發科的競爭對手,因此徐男
離職負有2年競業禁止的義務,而聯發科進一步發現徐男還與其他員工離職,轉赴鑫澤。
聯發科指出,由於鑫澤中資色彩濃厚,高薪挖角人材,影響台灣IC晶片設計產業,甚至台
灣整體技術及經濟發展,因此聯發科才向智財法院聲請暫時狀態處份強制執行,正當行使
憲法保障的訴訟權,不是故意不法侵害,徐男要求89592美元及300萬損失,主張無理,要
求法院駁回所請。
新竹法官調查,僱主當時以其締約優勢,使弱勢員工同意簽訂競業條款,卻不必在勞工任
職中或離職後給予任何補償,迫使勞工接受離職後不能從事競業的義務,無法繼續他的專
業技能,結果弱勢勞工只能以非專長或第二專長另覓新工作,對勞工生存權、工作權的保
障有所不足,無疑是對離職勞工的懲罰,而與當今勞動契約法上保障弱勢勞工之思潮相違
。
聯發科一昧要求徐男應為聯發科盡保障營業秘密的義務,不能從事專業從事的工作,卻沒
有就原告於鑫澤數碼公司停職停薪期間(2015 年4 月10日~2016 年4 月19日),所受到
包含制度性給與在薪資損失而做任何補償,於雙方的義務履行上顯然失衡,聯發科沒有針
對競業禁止給予勞工任何補償,依勞基法法理,離職後的競業禁止約定,是構成民法使他
方拋棄權利或限制他方行使權利,顯失公平而無效。
法官發現,徐男於2014年元月到4月間薪資是台幣50萬3千餘元,而之後的鑫澤2014年6月
到12月薪資是38146美元,待遇高低立判,約1.6倍差,而不是報載5倍高薪,且鑫澤不是
慈善事業聘僱其他公司離職員就職。聯發科財力雄厚,法務人員充足,也應知道沒有補償
機制的爭競業禁止條款,不能通過民法的檢驗,這部份的約定是無效的。
法官認,競業禁止是無效且原告無意遵守,本來就沒有損害賠償問題,但徐男索賠他於鑫
澤的薪水損失,主張有理,因此判聯發科應支付徐男10萬449美元(約台幣300萬元)。另
外,聯發科免刊道歉聲明。(突發中心楊勝裕/新竹報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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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哥競業但沒給補償
競業條款沒補償無效不是常識嗎?
真的兩邊都在亂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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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s://tw.appledaily.com/local/20200418/TECCONH6VFBJZ6PASJCQK3OGYM/
跳槽敵營被告到沒薪水領 工程師告贏聯發科
聯發科被判應支付跳槽敵營的徐姓工程師10餘萬美元。資料照
聯發科一名徐姓前工程師因跳槽香港商鑫澤數碼公司,遭到聯發科指控觸犯營業秘密罪,
遭到法辦,甚至上新聞媒體,聯發科還向智財法院聲請暫時處分,強制徐男停止於鑫澤工
作,徐男認工作權遭剝奪,讓損失1年多的薪水,向聯發科索討1年餘鑫澤應付的年薪、分
紅及300萬元損害賠償金。新竹地院法官認,徐男主張有理,判聯發科應支付徐男無法在
鑫澤領取的薪資10萬449美元(約台幣300萬元)。
聯發科徐姓前工程師向法官表示,2007年起就在聯發科從事研發,專責晶片設計後端品質
管控工作,並未參與整合設計,更沒參與「16奈米鰭式場效電晶體」相關技術部門。2014
年4月間他辦理離職,6月受僱鑫澤數碼公司,並擔任公司顧問並負責CPU晶片設計前端整
合工作。
徐男主張,他在聯發科任職期間所接觸的資訊,對於鑫澤數碼擔任顧問所提供的服務內容
,沒有任何幫助或參考的價值,但聯發科仍惡意侵害他的工作權與生存權,引用無約定補
償、顯失公平而無效的定型化條款,即業務保密及競業禁止條款,未經聯發科同意,不得
轉戰與聯發科有業務競爭的敵對陣營,聯發科以8萬9592美元擔保,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
聲請,禁止他於鑫澤任職。
徐男認為因聯發科的聲請,導致他損失每月7466美元的收入,總共12個月共89592美元的
年薪收入,及百萬元鑫澤應給他的年度分紅,侵害到他的工作權及生存權。
徐男更指出,聯發科在他被調查局北機組搜索,媒體以「聯發科驚爆內賊、機密恐流大陸
、港商以年薪250 萬+股票+200 萬年終、吸收3 工程師當內鬼、複製硬碟怕留證據、花
4 個月日夜影印盜走資料」報導,並指出跳槽工程師的姓名,聯發科發言人也受訪,惡意
讓他的姓名出現在媒體報導,誤導他與不法竊取營業秘密的業者掛勾,侵害他的工作權及
名譽權。
徐男表示,當時妻子懷第2胎,因此案讓他在業界難以找工作,且受限於暫時處份執行,
無法工作還要承擔家計,身心壓力極大,要求聯發科除賠償年薪外,還要300萬元損害賠
償,並於媒體刊登道歉聲明。
聯發科表示,公司是台灣少數具有國際領導力的IC公司,是全球手機晶片製造的領導者,
手機研發部門更是最重要的部門之一,但2013年中國手機晶片業急起直追,屢挖角台灣IC
人才,甚以竊取台灣技術優勢的營業秘密,影響台灣產業競爭力。
聯發科指出,香港商鑫澤數碼即為一例,而徐男是聯發科設計技術研發本部工程師,主要
負責手機晶片研發的實體設計及驗證程序,知悉相關研發技術、技術藍圖及公司研發重要
營業秘密,雙方間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簽定營業秘密及競業禁止條款契約。
聯發科表示,科曾經要求徐簽署協議書,留任至2014 年12月31日止為條件,但他未簽協
議書,領年度獎金,並以妻子考取澳門公職為由,與妻到澳門,而申請留職停薪,但6月
間卻到香港鑫澤任職,而鑫澤的產品與聯發科相同一致,是聯發科的競爭對手,因此徐男
離職負有2年競業禁止的義務,而聯發科進一步發現徐男還與其他員工離職,轉赴鑫澤。
聯發科指出,由於鑫澤中資色彩濃厚,高薪挖角人材,影響台灣IC晶片設計產業,甚至台
灣整體技術及經濟發展,因此聯發科才向智財法院聲請暫時狀態處份強制執行,正當行使
憲法保障的訴訟權,不是故意不法侵害,徐男要求89592美元及300萬損失,主張無理,要
求法院駁回所請。
新竹法官調查,僱主當時以其締約優勢,使弱勢員工同意簽訂競業條款,卻不必在勞工任
職中或離職後給予任何補償,迫使勞工接受離職後不能從事競業的義務,無法繼續他的專
業技能,結果弱勢勞工只能以非專長或第二專長另覓新工作,對勞工生存權、工作權的保
障有所不足,無疑是對離職勞工的懲罰,而與當今勞動契約法上保障弱勢勞工之思潮相違
。
聯發科一昧要求徐男應為聯發科盡保障營業秘密的義務,不能從事專業從事的工作,卻沒
有就原告於鑫澤數碼公司停職停薪期間(2015 年4 月10日~2016 年4 月19日),所受到
包含制度性給與在薪資損失而做任何補償,於雙方的義務履行上顯然失衡,聯發科沒有針
對競業禁止給予勞工任何補償,依勞基法法理,離職後的競業禁止約定,是構成民法使他
方拋棄權利或限制他方行使權利,顯失公平而無效。
法官發現,徐男於2014年元月到4月間薪資是台幣50萬3千餘元,而之後的鑫澤2014年6月
到12月薪資是38146美元,待遇高低立判,約1.6倍差,而不是報載5倍高薪,且鑫澤不是
慈善事業聘僱其他公司離職員就職。聯發科財力雄厚,法務人員充足,也應知道沒有補償
機制的爭競業禁止條款,不能通過民法的檢驗,這部份的約定是無效的。
法官認,競業禁止是無效且原告無意遵守,本來就沒有損害賠償問題,但徐男索賠他於鑫
澤的薪水損失,主張有理,因此判聯發科應支付徐男10萬449美元(約台幣300萬元)。另
外,聯發科免刊道歉聲明。(突發中心楊勝裕/新竹報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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